14世紀英國邏輯學家奧卡姆(William of Ockham/Occam,約1285-1349)曾在《箴言書注》中說過:「不要浪費較多東西去做用較少的東西同樣可以做好的事情。」後來人們叫這做奧卡姆剃刀定律(Occam's razor)。奧卡姆認為很多人為一些空洞累贅的事物爭論不休,因此他主張只承認確實存在的東西。奧卡姆令科學、哲學與神學分開,不混為一談,後來更影響了歐洲的文藝復興。
我曾經問過一家大學經濟系的朋友,我說你們經濟系的學術研究如何,他說他們同事發表的論文都用上很高深的數學。外行的人可能會認同,但想清楚,經濟系是研究經濟問題,而不是研究數學問題。如果數學了得,為什麼不去數學系,而要在經濟系混?其實說白了,數學只是工具,只有當你遇到一個經濟難題,又需要用上什麼門派的數學,數學才會有用武之地。法國著名哲學家、數學家笛卡爾(René
Descartes,1596-1650)就曾經說過:「我只會做兩件事,一件是簡單的事,另一件是把複雜的事情變簡單!」
我想在此提出經濟研究的四大方向:
1.
在經濟思想上有新的看法,並對經濟理論有重大啟示;
2.
在經濟理論上有新的發展,或取代現有的理論,並在實際運作上有驗證支持;
3.
對經濟問題提出新的及有效的解決方法,並在實際運作上切實可行;
4.
在廣泛及重要的經濟理論上,提出更有效的驗證方法。
但我想指出一點,用數學去解決經濟問題只是頭腦簡單,可能反而令問題更加複雜。
這令我想起了羅馬尼亞裔美藉經濟學家阿羅(Kenneth
J.Arrow,1921-)。阿羅是讀數學出身,但奇怪的是後來當了經濟學家,並於1972年(51歲)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,當時是最年輕的諾貝爾經濟學得獎者。
阿羅最著名的是提出不可能定理(Impossibility Theorem) 。他在1950年發表社會福利概念難題 A Difficulty in the Concept of Social Welfare (JPE)一文及溶入他的另一本著作《社會選擇與個人價值》(Social
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, 1951)一書中,採用數學證明,整個群體的偏好次序,以至選舉方式是不可能通過投票決定的。阿羅因此質疑是否存在社會偏好函數。
阿羅提出了一個有趣的例子,假設群體中的每一個成員都能夠按自己的偏好對各種選擇進行排序,簡述如下。
假設社會群體A,B及C對三項政策綜合成以下三種排序:
A: 政策X > 政策Y
(政策X優於 政策Y)
B: 政策Y > 政策Z
(政策Y優於 政策Z)
C: 政策Z > 政策X
(政策Z優於 政策X)
根據邏輯學,若政策X優於政策Y,而政策Y優於政策Z,則政策X必優於政策Z。但這明顕與C所選擇的有矛盾。因此,阿羅得出了一個驚人的結論:用投票方式是不可能決定社會最優的偏好!不可能定理甚至運用數學的 Gibbard–Satterthwaite
theorem去證明。
我起初覺得不可能定理是有點棘手的,但當我完成了「經濟學的理性假設」文章(見《經濟學新思維》),再細心思考阿羅的不可能定理,發現不可能定理提出的其實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。我試舉以下一例:
假設人們A,B及C對蘋果,橙及梨有以下三種偏好排序:
A: 蘋果 > 橙
(蘋果優於橙)
B: 橙 > 梨
(橙優於梨)
C: 梨 > 蘋果
(梨優於蘋果)
從這樣的偏好排序去看,你永遠無法決定社會整體偏好,因為人們的偏好並非依序排列(ordinal)。這種偏好因人而異,你喜歡蘋果,他喜歡梨,各有所好。這便是我之前所說的「廣義的理性」,這是沒有固定模式的,是無所不包的。阿羅說人們的選擇是基於品味(taste)和價值觀(values),但我認為不單只是品味和價值觀,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小算盤,通常都是先以自己的利益做出發點。例如要選擇什麼區起骨灰龕場,一個是太平山附近,一個是慈雲山附近。你若家住或擁有物業在慈雲山,你自然選擇太平山,反對慈雲山興建。反之亦然。
以上的情況也可以叫做非線性排序(non-linear
ordering)。現在試試用線性排序(linear
ordering) 去看看如何。
A: $1000 > $500
B: $500 > $100
因此$1000優於$500,也必定優於$100。在此情況下,不可能定理提出的例子是不可能出現的。我想強調一點,我並非推翻不可能定理,我只是想說不要把簡單的問題複雜化。能用簡單的方法去處理複雜的問題才是高手。這亦說明了,要解決問題必須先認清問題的本質,再看用什麼方法去解決。舉一個例,就是有船翻沉了,也得先看是多大的船,再決定派一艘多少噸級的打撈船。道理就是這麼簡單。
再回到上面排序的問題,在社會集體偏好上看,一般是以多數(majority)為依歸。不可能定理提出的例子是可以通過投票得到各個選項的百分比,例如:
投政策X的有30%
投政策Y的有60%
投政策Z的有10%
(假設沒有廢票,全部加起來是100%)
則社會集體偏好應是投政策Y,投票率有60%的大多數。但若出現以下情況:
投政策X的有30%
投政策Y的有45%
投政策Z的有25%
投政策Y仍然比其他兩項高,但卻不是過半數的大多數。在公共選擇上仍然可以選Y,但要視乎社會接受的程度如何。最後,我想帶出兩個問題:
1. 社會偏好如何定義?大多數人的偏好是否就是社會偏好?
2. 社會偏好的是否一定對整體社會有利?
我在20年前提出一個中國歷史上著名的例子(見《經濟學新思維》),宋高宗恐怕岳飛大敗金兵,把徽欽二宗救回威脅其皇位,於甚是利用秦檜殺害岳飛。有時某些選擇對於個人是理性,但在整體上則屬離經叛道。
將個人的偏好彙集成社會的偏好是否只是一項法則(Rule),而非必然的結果(Law),這些問題應留待鍥而不捨的經濟學家去進一步思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