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

互利共贏 走入正道

最近討論得比較火的是經濟學的合約理論。我都有涉獵過這個理論,但覺得很多概念並不太正確,或混淆不清。首先在經濟學上而言,有看法認為公司是由合約組成。因為每個市場參與者(market participants)每一刻都可以直接在市場交易,無需透過公司去進行。然而這樣的交易每次皆討價還價過於繁鎖。他們說這是交易費用(transaction cost) 所致。這是對公司形成的一種解釋,最著名的是高斯發表的經典之作The Nature of the Firm

這個解釋不能說是錯,但只屬片面之論。首先厘定合約需要最少兩方,不可能自己與自己定立合約的。定立合約的兩方包括三種情況:1. 個人與個人之間;2. 個人與組織之間;3. 組織與組織之間。但組織也不一定是公司,可以是政府或公共機構。由此可推論,整個社會都是由合約組成。甚至政府與政府之間,即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也是由合約組成。

從普通法的觀點看,口頭上的協議已經是合約。很多是屬於即時短時期內完成的合約,稱之為spot market contracts。反過來問,公司可不可以不由合約形成?答案是可以的,因為可以有一人公司。自己是無須與自己定立合約的。但公司則必須與外面的組織有合約關係,包括客戶,公司及政府。當你成立一間公司,領取商業牌照,巳經是與政府定立合約了。這合約是約束公司做什麼業務。還有規定會議程序,核數報告等。

至於公司與個人定立的合約一般是顧傭合約。顧傭合約主要是定明員工薪酬及褔利,是保障顧員。另外是工作時間及性質,但都只能概恬地列明。合約不會連員工去廁所的時間也有限制。所以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指合約有不完整性就是這個意思。但要解釋不完整性,首先要定義如何才是完整合約。這是無法定義的,因為未來有太多未知之數(contingency)。但這些學者忘記了,一間公司除了有顧傭合約之外,還有規章制度,更可以隨時由管理層作出變更,這對顧員是另一份合約。事實上,國家的憲章法律也是一份合約。若不想尊守這些合約,大可搬離此國。同樣,公司與顧員若不能磨合,有解除合約的機制。若仍無法解決,可交由仲裁,甚至訴諸法律。

至於公司之間的合約,狹義的看法是以利潤為前題。但商業社會講求的是長遠合作關係,未必只看眼前利潤,也不會只看一次性的利益。可能會是上次你先賺,這次讓我賺,才符合互利共贏的原則。如果說用合約設計去令經濟運作更有效率,減少資源浪費還有點意思。但首先要証明,是否合約設計不當導致資源浪費。不過私人公司也沒有誘因去做這些事,可否用公共政策去修正才是正道。